(三)堅持利用政治方法解決南海問題爭議
盡管利用政治方法(談判、調查、調停、和解等)是解決南沙島礁領土爭議問題的必要方法,但由于南海問題爭議涉及國家主權和重大利益,一般相關方很難作出讓步和妥協,所以,利用政治方法解決南海問題爭議仍存在一定的困難或局限性。特別是雖然我國鄧小平同志于1984年明確提出了“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解決南沙爭端的方針,但此原則或方針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戰,并未被多國現實地接受,盡管其存在明確的國際法依據,換言之,“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政策或方針運用于南海特別是南沙島礁領土爭議問題時,依然存在一些困境。主要體現在:東盟一些國家缺乏實施“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政治意愿,難以啟動;又無現實利益需要,因為東盟一些國家已大力地開發了南海的資源;加上南海爭議涉及多方、特別是爭議海域難以界定,存在操作上的困難,所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政策或方針遭遇冷落,并未受到尊重。
從實踐看,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和《中越北部灣漁業協定》;2005年3月14日,中國與菲律賓和越南簽署的《在南中國海協議區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是落實“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具體成果。2011年7月20日,中國與東盟就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指導方針達成共識,也為南沙島礁領土爭議問題的政治解決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別是2011年10月11日中越兩國締結的《關于指導解決中國和越南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2011年10月15日《中越聯合聲明》的發布,均為兩國利用和平方法解決南海爭議問題提供了政治保障,具有重要的意義。也就是說,雙邊制度性文件的制定和實施,為緩和與逐步解決南海問題爭議提供了基礎和條件,為此,國際社會應積極予以支持,而不是反對和指責。當前,重要的是在相關國家之間締結在海洋低敏感領域的合作協議,以增進共識,并為締結臨時安排和最終解決南海問題爭議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四)中國應對南海問題爭議的基本立場與具體措施
南海問題事關中國核心利益的維護,關系我國由區域性大國向全球性大國成功轉型的指標性問題,所以,必須積極穩妥合理地處理。
1.中國解決南海問題爭議應堅持的原則。我國應依據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關系準則,利用和平方法合理地處理南海問題爭議,主要包括堅持和平解決爭端原則、尊重各國主權平等原則、有效和公平及合理利用海洋資源原則、合作及交換意見等原則。
2.中國為解決南海問題爭議應采取的具體措施。為真正實現我國于2009年提出的構建“和諧海洋”理念目標,中國應適度地提供公共產品,為全人類服務。針對南海問題爭議,我國應倡議就國際海峽和海上通道安全進行研討,以締結國際海上通道維護和管理制度,確保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中國應努力與東盟國家締結諸如南海共同巡航和漁業管理合作那樣的制度,作出中國維護國際、區域和平與安全的積極貢獻。
3.中國應遵守國際法并加強國際司法制度研究。在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時,我國應嚴格地遵守國際法和區域制度,并加強對其的研究,減少執法過程中的違法或不妥的行為,逐步樹立中國守法的國家形象。
針對南海爭議問題,包括島礁領土爭議問題和海域劃界問題,尤其應研究相關國際司法判例和國家實踐,以不斷地充實和調整我國的海洋政策和法律。
對于島礁領土爭議問題,從國際法院的實踐看,已形成了一項具有優先順序的三重性分級判案規則,具體為條約優先適用,然后考慮占有,最后適用有效控制理論;也出現了有效控制效力大于原始權利,意在削弱歷史性權利,凸顯有效控制效力的傾向。
對于海域劃界爭議,國際法院遵循了以下步驟。首先,臨時劃定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其次,考慮特殊/相關情況,看是否需要調整該臨時等距離線或中間線,以便劃界公平解決;最后,使用不成比例檢驗修改后的劃界線是否公平,以及如果不公平,作必要的進一步的修改。所謂的比例概念,是指按照公平原則完成的劃界應在歸屬于有關各國的大陸架的范圍和它們各自海岸線長度間產生的一個合理程度的比例;比例的概念被用來作為海域劃界的公平性事后檢驗,即不成比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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