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海斷續線或U形線內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屬性
由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內的多數制度已成為習慣國際法,所以,針對南海U形線內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屬性對照《公約》內的海域制度進行定性是比較合理的。這也符合作為《公約》締約國的我國應遵守《公約》制度規范的要求。
首先,線內水域不是內水。因為中國政府從未表明線內水域為內水;中國政府從未反對其他國家在該線內水域船舶之自由航行。
其次,線內水域不是領海。中國《關于領海的聲明》第1款指出,中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其適用于中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臺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第2款指出,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同時,中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中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12海里。可見,只有在距離南海諸島基線外12海里之內的帶狀水域,才是中國的領海,其他U形線內廣大的水域,均非領海。
最后,線內水域也不是公海。如果U形線內之水域,除各島礁四周12海里寬之領海外,都是公海的話,則中國政府就沒有必要在1947年公布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中劃出U形線。鑒于U形線公布的目的是確定中國在南海諸島的主權和管轄范圍,所以,U形線內水域必然與U線外水域不同,它不可能是公海。當然,依據中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第1款的內容,可能在南海存在少量的公海。
筆者認為,對于斷續線或U形線內水域的法律地位和屬性,可以在島嶼歸屬線的基礎上,依據《公約》規范的制度確定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范圍,然后再考慮中國對南海諸島的歷史性權利或要素,以確定南海U形線內剩余水域或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屬性,換言之,斷續線內部分水域是依據中國對南海諸島的歷史性權利而確定的,是一種具有歷史性權利的特殊水域。也就是說,斷續線內水域具有兩種類型,并因來源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質,且兩種類型的水域并不矛盾,可平行存在。
第一類為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即依據《公約》確立的海域,包括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等。考慮到南海諸島的特殊性,存在多數的礁、灘、沙和洲等,所以,能否在南沙群島以直線基線劃出兩三塊群島水域,實施群島水域制度,是中國面臨的挑戰。因為,根據《公約》群島國制度第46條的規定,所謂的“群島”是指一群島嶼,包括若干島嶼的若干部分、相連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種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所以,中國需證明構成群島水域的要件。但中國政府《關于領海基線的聲明》(1996年5月15日)宣布西沙群島領海基線的直線連線,為我國繼續在南沙群島利用直線基線宣布其基線提供了基礎。
從《公約》群島國制度尤其是第47條第1款的規定來看,似乎排除了不屬于“群島國”的“洋中群島”適用直線基線或群島基線的可能性。但法律中存在對于相同的客體應適用相同標準的法律制度的理論,即無論它們是“群島國”的“洋中群島”還是非群島國的“洋中群島”,均應適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因為它們均是構成國家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政治、經濟、安全等方面的地位及作用是相同的。同時,《公約》中也沒有對非群島國的“洋中群島”的基線如何劃定作出明確規定。
另外,從海洋法具體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各國海洋立法實踐看,任何國家無不針對本國之特殊情況,從最大限度維護其海洋利益出發,往往作出最有利及可行的選擇與決策。所以,中國依據群島基線在南沙群島部分海域適用群島水域制度是可行的,且他國有適用此制度的具體實踐。例如,厄瓜多爾的加拉帕戈斯群島(Galapagos Islands)、丹麥的費羅群島(Faeroe Islands)、挪威的斯瓦巴德群島(Svalbard Islands)、印度的安達曼·尼科巴群島(Andaman & Nicobar Islands)及卡拉威普群島(Lakshaweep Islands)、密克羅尼西亞群島(Micronesia)。換言之,只要我國持續堅持此立場,則我國在南沙群島部分海域適用群島水域制度是可能的。
第二類為基于歷史性權利下的特殊水域。在依據《公約》確立第一類海域后,中國可依據歷史性權利在剩余的海域主張特殊水域。中國將南海的剩余水域主張為特殊水域的國內法主要基礎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條。
而中國在此特殊水域中享有各種優先的權利,以體現對斷續線內資源的管轄,主要包括對其中的海洋各種資源進行管理、養護、勘探和開發之優先權利;保護與保全環境之優先權利;科學研究之優先權利;航海、航空交通管制的權利,甚至管制周邊國家相關航行活動。當然,由于一直以來中國政府未對斷續線內水域的某些權利(例如,航海、航空管制權)予以管制,將會是爭議的焦點。
可見,中國南海U形線的性質及其線內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屬性的定性問題,直接關系到我國在南海尤其在南沙群島的主權及利益的維護和確保,而為使我國在南海諸島利益最大化,對我國政府和人民的外交智慧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也是我們學者應繼續合力抓緊研究和破解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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