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治中在電文中主張,一方面,在國家體制中,不宜在法律層面規定民族自決或民族高度自治的原則,以免被分離主義者引為其行動的合法依據;另一方面,亦不宜經由程序手段,以輕蔑的態度輕易否決伊寧方面的要求。針對伊方的爭辯,宜據理向伊方說明,作為中國的一個省,新疆自然合乎中華民國法律中有關地方自治的規定;國家廣泛推行民主選舉,新疆各級民意機關和行政機構內,本地民族人士必然會居大多數,地方自治自然等同于民族自治。而新疆省內的民族自治,必須是針對省內所有民族,全省各少數民族均有權建立自己的民族自治區域。同時,民族自治的范圍應以中央政府的職權為界限,國防、外交、經濟、交通、司法等皆具全國性質;反之,中央政府亦有義務保障全國范圍內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權益。至于新疆省的名稱,確易引發非漢人士的反感,不妨考慮加以更改。在電文最后,張治中特別囑托中央大員,“新疆各民族歷史復雜,民族意識發達,目前處境特殊,如果不在憲法中與民族地位,會使他們誤以為中央歧視少數民族,連一個民族名稱和自治地位都不給他們,因而發生反感,影響民族團結,妨害國家統一”,最終得不償失。
出席國民大會的新疆省代表團一行抵達南京后,蔣介石、蔣經國、白崇禧、于右任、邵力子等人多次會見阿合買提江,就伊寧方面提出的《請在中華民國內將新疆改為“東突厥斯坦共和國”并給予高度自治案》一事進行懇談。在國民政府方面的多方疏導勸解之下,伊寧方面撤回提案。
近代中國的歷史命運
具有多元文化色彩的中華民族“從多元到一體”理論和“五族共和”思想,可以被視為王朝中國面對近代轉型之際,立足于中國的歷史脈絡與現實的族群理論。兩者既超越革命派狹隘的民族主義局限,也挑戰了西歐“民族國家”理論所構筑的概念藩籬。帶有同化主義色彩的“中華民族”概念,則在指涉中華民族民族國家的國民這一角度,具有近代意義。而“中華民族宗族論”卻首先立足于從歷史遺產中尋求資源,因而在理論上必須以近代全體中國人共同歷史經驗作為補充;在現實中,又必須與帶有近代色彩的政治制度結合,才能夠勉強運轉。
顯然,從孫中山版的“三民主義·民族主義”/中華民族國族主義,到蔣介石的中華民族宗族論,都是漢民族主義與“五族共和”間的妥協性產物。以地方自治涵括民族自治,也是從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角度,壓制可能對漢人統治和國土完整構成挑戰之非漢人民族主義政治主張的妥協性措施。中華民族宗族論和中華民國地方自治背后的意圖,都是試圖仿照美利堅民族,塑造以漢文化體系為核心的、具高度同構型的中華民族;都是尋求透過掩飾境內族群間的差異,達到消弭族群間差異的政治目標。
否認多元差異的“中華民族宗族論”和中華民國地方自治的實踐,在歷史認知上的盲點,在于低估了非漢民族對中國整合的影響,相應高估了漢人單獨主導中國整合的力量。事實上,古代“中國”歷史上的數次“大一統”,正是由非漢民族完成的;在近代歷史上,非漢民族的動向同樣直接關乎現代中國的命運。
文/吳啟訥 來源: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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