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812年戰爭結束到內戰爆發,美國繼續推動國際社會接受其海洋自由主張,經歷了由納入雙邊條約到追求國際立法的方式轉變。1824年至1850年間,美國與十個拉丁美洲共和國簽訂條約,把自由主義的海事原則納入其中。在結束克里米亞戰爭的談判中,美國積極追求把自己主張的海洋自由原則寫進國際條約。1856年4月的《巴黎和約》承認了美國長期堅持的自由船舶所載貨物自由、合法的封鎖必須是有效封鎖等立場,還包括了敵對國船只的非違禁品不得搶奪,以及不得裝備私掠船等原則。由于美國不想放棄武器私船的權利,以及要求增加所有私人財產(違禁品除外)自由的條款未能滿足,因而拒絕在宣言上簽字。
1861年美國內戰爆發后,聯邦政府在切實遵守“自由船舶所載貨物自由”、“非違禁的中立國私人財產免受捕獲”等原則的同時,出于打敗南部邦聯,維護國家統一的重大利益考量,大大偏離了其傳統立場,不僅沒有堅持“有效封鎖”原則,反而采納了源自英國捕獲法的“連續航行”原則,在實踐中進行“長線封鎖”、監控中立港口,甚至在公海捕獲來往被封鎖港口的中立船只。
第一次世界大戰集中反映了美國人對海洋自由和中立權利的觀點和態度。首先,對中立權利的維護是美國參戰的關鍵原因之一。戰爭爆發時,美國宣布中立。然而,美國的中立權利不時遭到英國和德國的侵犯。相較之下,德國的無限制潛艇戰對美國造成的威脅和破壞更大。威爾遜就對英德的行為做出這樣的區別:英國人好比盜賊,德國人則是殺人犯;盜賊掠奪財物,在戰爭結束時是可以被裁定賠償的;而殺人犯謀人性命,生命卻無可挽回。所以,德國的無限制潛艇戰破壞的不僅是海洋自由原則和美國的中立權利,更是“對全人類的宣戰”。(注:Woodrow Wilson, “For Declaration of War against Germany,” Address to a Joint Session of Congress, April 2, 1917, in Ray Stannard Barker and William E. Dodd, eds., War and Peace: Presidential Messages, Addresses, and Public Papers, 1917~1924 (Honolulu, Hawaii: University Press of the Pacific, 2002), Vol.1, p.8.)國務卿蘭辛在1915年10月致英國政府的照會中,把美國的行動描繪成“捍衛中立的完整”,強調這是美國應該“毫不猶豫承擔的(責任)”。(注: Armin Rappaport and William Earl Weeks, “Freedom of the Seas,” p.117.)第一次世界大戰還為威爾遜闡發其自由主義的海洋自由觀提供了機會。他在1917年1月22日致國會咨文中指出,海洋自由意味著每一個國家都擁有自由利用“世界貿易之開放通道的權利,”“海洋通道必須在法律和事實上,都是自由的。”而且,“海洋自由是平等和合作的必要條件。”(注: “The President’s Address to the Senate, January 21, 1917,” i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ed,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ates, 1917, Supplement 1, The World War (1917), pp.27~28. available at: http://images.library.wisc.edu/FRUS/EFacs/1917Supp01v01/reference/frus.frus1917supp01v01.i0008.pdf.)在推動戰后世界和平的“十四點”計劃中,威爾遜倡導的第二點就是公海自由。他說:“各國領海以外的海洋上應有絕對的航行自由,平時及戰時均然,只有為執行國際公約而采取國際行動時才可以封鎖海洋的一部分或全部。”(注: “Address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Delivered at a Joint Session of the Two Houses of Congress, January, 8, 1918, ”in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ed, 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ates, 1918, Supplement 1, The World War(1918), p.15. available at: http://digicoll.library.wisc.edu/cgi-bin/FRUS/FRUS-idx?type=turn&entity=FRUS.FRUS1918Supp01v01.p0104&id=FRUS.FRUS1918Supp01v01&isize=M)可以說,威爾遜是美國歷史上自由主義或理想主義海洋自由觀的集大成者。
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美國國內孤立主義情緒彌漫,但對海洋自由的關注并沒有被完全遺忘,這在孤立主義參議員威廉·E.博拉身上有著鮮明體現。博拉曾是威爾遜國聯計劃的主要反對者,但在1927年日內瓦海軍會議破裂后,他卻呼吁召開大國會議,把戰時中立國和交戰國的公海權利法律化。1929年2月,他向參議院提交了一份議案,建議美國的海軍建造計劃應該考慮海洋自由原則。(注:William E. Borah, “Senator Borah on Freedom of the Seas,” in Legislative Department ed, Congressional Digest, Vol.9, No.1, January 1930, p.2.)不過,真正復活威爾遜海洋自由觀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和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羅斯福在1941年5月的一次講話中談到:“一切自由——這里指的是生存的自由,而不是征服和壓制其他民族的自由——都取決于海洋上航行的自由;”“為了保衛海洋上航行的自由而戰,這不僅是為了我們自己的航運,為了我們姊妹共和國的貿易,為了一切國家使用世界貿易通道的權利——也為了我們自身的安全;”“作為統一的有決心的人民的總統,我莊嚴宣告:我們重申關于海洋上航行自由的傳統美國主張。”(注:富蘭克林·德·羅斯福:《羅斯福選集》(關在漢編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294、295、301頁。)1941年8月,《大西洋憲章中》也表達出同樣的愿望:“這樣一個自由,應使一切人類可以橫渡公海大洋,不受阻礙。”(注: 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國際條約集(1934~1944)》,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61年版,第338頁。)
總之,海洋自由原則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中立權利問題,始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美國外交政策史中占據著重要地位。與其他國家相比,在近代海洋自由問題上,美國的立場觀點更具自由主義色彩,它在發展海洋自由的具體原則以及推動國際接受上,發揮了積極的、建設性作用。捍衛海洋自由的傳統由此而成為“FON計劃”出臺的思想基礎和政策依據。
轉載請注明:北緯40° » 美國“航行自由計劃”的前世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