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對伊朗現代伊斯蘭政治模式的評析
伊朗現代伊斯蘭政治模式,即所謂“伊斯蘭共和制”,由于其獨特性而引人注目。這種獨特性可以歸結為兩點:一是鮮明的兩重性,既帶有鮮明的傳統主義特征,又帶有鮮明的現代主義特征;二是將似乎水火不相容的兩種政治價值取向一傳統主義與現代主義一奇異地結合在一起。
在伊斯蘭共和制中,傳統主義集中體現為伊斯蘭神權政治,其理論基礎是“法基赫的監護”;現代主義集中體現為憲政主義和共和主義。早期霍梅尼主義沒有多少現代主義因素。然而,在伊斯蘭革命和伊斯蘭化的高潮中,為了在現代條件下動員群眾推翻巴列維王朝,取得統治的合法性,實行“法基赫的監護”,以霍梅尼為首的激進教士集團不得不求助于現代主義政治手段,“法基赫的監護”是通過公民投票和立憲來合法化的,采取了共和制的形式。
現代伊朗伊斯蘭政治體系可以大致分為兩大系統:法基赫系統和政府系統。法基赫系統是監護系統,以法基赫為首,作為真主在人間的代理人和穆斯林烏瑪的最高宗教領袖,法基赫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不但凌駕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政府部門之上,而且掌握武裝部隊、國家廣播電視機構和主要宗教和政治基金會。法基赫不由民選,不對任何機構負責,沒有任期限制。法基赫及法基赫系統的權力機構基本上是通過烏拉瑪統治集團內部指派(cooptation)產生;政府系統具體管理國家,在法基赫的監護下運作,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府系統的司法部門實際上附屬于法基赫系統,其各級官員的產生方式同法基赫系統如出一轍。議會和總統由普選產生,相對獨立于法基赫系統。可是,法基赫及其所屬機構可以使用任免權、候選人事先篩選制和立法否決權等手段,將其置于控制之下。
支配法基赫系統和政府系統立法行政部門的政治法則大相徑庭:前者傾向于傳統主義,后者傾向于現代主義。伊斯蘭共和制的政治權力結構的特征是現代主義從屬于傳統主義,共和主義從屬于伊斯蘭主義,政府系統從屬于法基赫系統。強有力的非民選的法基赫與軟弱的普選產生的議會和總統形成強烈的對比。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1979年憲法賦予法基赫的權力超過了1906—1907年憲法賦予國王的權力。伊朗伊斯蘭共和制以法基赫為核心,不妨稱為“法基赫制”。
傳統主義和現代主義的嫁接產生了政治制度史上異乎尋常的結果。不但政治系統一分為二,軍事系統也如法炮制,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是世界上惟一擁有兩套正規軍系統的國家,非民選的法基赫掌握一切武裝力量,包括治安部隊和警察,而民選的行政機構——總統和內閣甚至對交通警都沒有指揮權(30)。
霍梅尼主義作為政治社會反抗運動的意識形態取得了驚人的成功。“法基赫的監護”的理論描繪出一幅公正賢明的法基赫按真主的意志帶領人類實現世界大同的美妙圖景,激勵深受傳統伊斯蘭宗教文化影響的伊朗民眾一舉推翻巴列維王朝。然而,迄今為止,伊斯蘭革命后“法基赫的監護”實踐己逾20多年,所謂“伊朗模式”或“伊斯蘭道路”令人失望,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并未提供一種值得效仿的可行的政治模式和經濟發展道路。
伊斯蘭作為政治意識形態的特點是神圣的“惟一性”,真主的絕對主權統治社會和個人生活的所有方面,排除了任何世俗空間。伊斯蘭主義者認為,政治的關鍵是“社會道德”,而不是制度(31)。這在政治實踐中意味著宗教領袖的絕對權力和許諾建立人間天國——伊斯蘭化的道德烏托邦,其實質是傳統的精英主義和人治,與現代的民主主義與法治相悖。革命后伊斯蘭化的結果,伊朗的政治體系帶有全能主義的(totalitarian)特點,國家權力高度集中于法基赫,其影響深入社會各個領域社會全面宗教化、政治化和意識形態化。這是典型的由超凡魅力領袖建立的救世主義激進革命型政治體制。這種體制是伊斯蘭革命本身的產物,有利于推動革命進程,但遲早會面臨救世主義烏托邦破滅和新的社會政治現實的挑戰。
霍梅尼主義沒有系統的經濟理論,沙里亞法中只有簡單的經濟法規,但伊斯蘭為實施某種程度的國有化和計劃經濟提供了理論依據。歸根到底,在伊斯蘭主義者看來,伊斯蘭才是目的,經濟只是手段,而解決經濟問題的關鍵是遵循先知的倫理道德典范。伊朗伊斯蘭經濟模式實際上是國家社會主義與傳統的清真寺瓦克夫制與巴扎私有經濟的混合體。這種經濟模式在戰時有其合理性,但畢竟不符合復雜的現代化經濟正常發展的客觀規律,難以長期維持。
伊朗伊斯蘭政治經濟體系中存在深刻的內在矛盾。政治上的矛盾是傳統主義與現代主義的矛盾,其核心是神權與人權的關系。一方面,憲法規定,絕對主權完全屬于真主,而非人民;伊斯蘭法作為真主的啟示是人類一切行為的規范;法基赫是真主在人間的代理人,負責領導和監護人民遵循伊斯蘭的準則,換言之,神權至上,政教合一,教士專政。另一方面,憲法又規定,國家事務的管理“必須”以通過“選舉”和“公民投票”所表達的“輿論”為基礎,這至少意味著人民應享有自治權,似乎也可以解讀為輿論至上,甚至間接的人民主權。經濟上的矛盾是保守主義與激進主義的矛盾,在經濟上,伊斯蘭化有兩重截然不同的含義。對于保守的上層教士和巴扎商人而言,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私有財產和為追求利潤制訂法律和宗教框架;對激進霍梅尼主義者而言,其主要含義是伊斯蘭國家社會主義(32)。上述政治經濟矛盾是奇特的雙重權力結構和統治集團內部持續不斷的激烈派別斗爭的重要根源。
霍梅尼時期,新制度初建,國家處于革命和戰爭的特殊環境中,霍梅尼集保守的宗教領袖與激進的平民主義革命家于一身,具有超凡魅力和至高無上的宗教及政治權威。這一切暫時掩蓋了伊斯蘭共和國的制度性弊端。隨著革命進入“熱月”階段,兩伊戰爭結束,霍梅尼逝世,“伊朗模式”立刻陷入危機,統治集團不得不進行改革,采取較為務實的政策。
第一次嚴重的政治危機似乎是由霍梅尼逝世引發的選擇繼承人的危機,但實際上是更為廣泛深刻的憲政危機。1979年憲法不僅因找不到符合條件的新法基赫而無法運作,而且難以適應革命后正常化及戰后重建的客觀需要。1989年修憲解決了霍梅尼的繼承人問題,緩解了行政權力過于分散的弊端,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政治體制的內在矛盾。修憲后,任法基赫的條件降低,己故霍梅尼的一些非正式權力制度化,同時總統的行政權力顯著加強。結果,法基赫職位的宗教權威削弱,法基赫職位趨于世俗化,非民選的法基赫與民選的總統在政治合法性和權力方面的競爭性更突出,從而播下新的結構性政治危機的種子。
伊斯蘭經濟模式的失敗同樣顯而易見。伊朗具備發展民族經濟的得天獨厚的優越條件,其石油蘊藏量占世界的9%—10%,天然氣蘊藏量占世界的12%—15%,經濟現代化在巴列維王朝后期己達相當水平。然而,革命后當局不僅未能兌現其經濟承諾,國內生產總值反而持續下降。1977—1996年,伊朗的國內生產總值下降了大約1/3,按人均計算下降了50%,即使根據官方顯然保守的統計,在此期間人們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下降了20%(33)。
伊朗伊斯蘭革命推翻了巴列維王朝的專制統治,摧毀了歷史悠久的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國,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民族獨立,無疑有一定的進步意義。與歷史上的神權制不同,革命后建立的神權制帶有這樣那樣的政治現代主義因素,因此不能簡單地全盤否定,應該把它看做是伊朗現代化進程中各種復雜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它既有進步的成分,又有落后保守的成分,既有適應現代化的成分,又有不適應現代化的成分。
然而,伊朗伊斯蘭革命畢竟是由傳統主義力量領導的、以傳統主義意識形態為旗幟的社會政治運動,其基調是反現代化的。革命后建立的政治制度在本質上是傳統主義的神權政治。“法基赫的監護”實質是以法基赫為首的烏拉瑪以真主的名義壟斷國家權力,以伊斯蘭的名義對社會實行全面控制。揭開神圣的宗教面紗,不難發現“法基赫的監護”實際上體現了清真寺和巴扎的世俗利益,尤其是革命后掌權的烏拉瑪政治精英和與他們有千絲萬縷聯系的巴扎商業精英的政治經濟利益。全面伊斯蘭化不僅意味著教士專政,而且意味著保留傳統的“瓦克夫”和巴扎,意味著教士通過龐大的宗教和政治基金會壟斷經濟,甚至意味著烏拉瑪政治精英和巴扎商業精英的權錢交易和“關系至上的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激進平民主義日趨式微,除了意識形態和統治精英不同之外,毛拉統治的伊朗同巴列維家族統治的伊朗在政治和經濟權力結構方面并無明顯區別。盡管伊朗擺脫了外國控制和君主專制的羈絆,但帶有濃厚的傳統主義色彩的政治和經濟體系構成伊朗民族進一步現代化的嚴重障礙。
“法基赫的監護”遲早會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為了“純潔”被專制君主的世俗化敗壞的社會,需要伊斯蘭化和教士壟斷權力;壟斷的政治權力使教士腐化,敗壞伊斯蘭的聲譽,從而為重新世俗化鋪平道路。據官方最近統計,德黑蘭75%的青年逃避禱告。由于宗教或“價值觀”現在同“骯臟的政治”聯系在一起,許多虔誠的穆斯林擔心公眾會完全拋棄伊斯蘭教(34)。實際上,早在霍梅尼于1989年宣布伊斯蘭政治國家的法律高于沙里亞法時,世俗化進程就己經開始。十多年來,世俗化在經濟和外交領域取得長足的進展,即使在政治和社會文化領域,世俗主義成分的増加也是不爭的事實。
法基赫職位日益世俗化和世俗權力在民選機構的節節勝利,正在改變政治權力的分布和運作規則。當今伊朗,盡管教士作為一個整體仍然把持權力,但己不存在霍梅尼那樣大權獨攬的法基赫,也不存在“領袖”與總統之間和諧的共治,伊斯蘭主義意識形態業己破產,政治體系因統治集團的派別斗爭而四分五裂。有伊朗學者甚至認為目前伊朗處于某種無政府狀態,各個政治精英掌握一部分權力,連哈梅內伊也不例外(35)。
近年來,深刻的意識形態、政治和經濟危機交織在一起,困擾著伊朗伊斯蘭共和國,“5月23日運動”的興起和1999年7月危機的爆發就是這些危機在政治上的反映。7月危機的平息是哈梅內伊與哈塔米妥協的結果,伊朗社會和政治經濟體系的內在的尖銳矛盾并未解決。人口結構中不滿現狀的受過教育的城市年輕人為數眾多和嚴峻的經濟形勢使局面具有潛在的爆炸性。在政治現代化進程中長期步履蹣跚的伊朗再次處于十字路口。
作者:李春放,1950年生,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100006 來源:《歷史研究》 , 2001 (6) :144-156
注釋:
(1)激進派教士集團成員多為出生貧寒的下層青年教士,主張通過革命推翻國王和君主制,建立伊斯蘭政府。
(2)參見Ervand Abrahamian,Khomeinism:Essays on the Islamic Revolution,Los Angeles,1993,p.12。
(3)霍梅尼的《伊斯蘭政府》的英譯文全文,見Imam Khomeini,Islam and Revolution:Writings and Declarations,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by Hamid Algar,London,1981,pp.25-166。
(4)“法基赫”(Faqih)—詞的含義是伊斯蘭教法學家。
(5)關于霍梅尼的經濟思想,參見Abrahamian,Khomeinism,pp.39-45;Oliver Roy,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Islam,London,1994,pp.138-140。
(6)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From Monarchy to Islamic Republic,Oxford,1988,pp. 87-88.
(7)Oliver Roy,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Islam,pp. 177.
(8)Ervand Abrahamian,Khoneinism,pp. 132-133.
(9)“伊斯蘭主義”是一個可以有多種定義的概念。筆者在此用“伊斯蘭主義”這個術語泛指一切試圖把《古蘭經》和伊斯蘭法(沙里亞法)作為社會行為準則的思潮、組織、運動和制度等。
(10)西方著名的伊朗史權威凱蒂是持此種觀點的學者之一。他認為,“第三世界主義是將第三世界(大致指亞非拉地區)視為受西方剝削和嚴密控制的一種觀點”。參見Nikki R. Keddie, Iran and the Muslim World: Resistance and Revolution,New York,1995,pp. 213-215。
(11)伊朗1979年憲法的英譯本,參見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Islamic Propagation Organization,246,Tehran。該書沒有注明出版日期。
(12)“馬迦”(marja)是在世的什葉派最高宗教權威,霍梅尼的得力助手中無人具有“馬迦”頭銜。
(13)1989年7月修訂后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英譯本,載ICL-Iran-Constitution,http//www.-uniwuerzburg.de/law/ir00000.Html。
(14)“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的英文譯名是the Nation’s Exigency Council或the Council of Expediency。
(15)參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此外,參見Ladan Boroumand and Roya Boroumand,”Is Iran Democratizing? Reform at an Impasse”, Journal of Democracy,Vol.11,No.4,October 2000,pp.117-119。
(16)Said Aimir Arjomand,The Turban for the Crown:the Islamic Revolution in Ir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pp. 163, 171.
(17)Sepehr Zabih,Iran since the Revolution, London,1982,pp.34,68-70;Mohammed Amjad,Iran: From Royal Dictatorship to Theocracy,New York,1989,pp. 132-133.
(18)Stephen C. Fairbanks,”Theocracy Versus Democracy:Iran Considers Political Parties”,Middle East Journal,No.1,1998,pp.20-22.另據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一書中的大事記,霍梅尼于1987年7月解散了伊斯蘭共和黨,見該書p. xxiv。
(19)Said Aimir Arjomand, The Turban for the Crown,pp.167-169;Sepehr Zabih,Iran since the Revolution,p.34.
(20)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pp. 200-203.
(21)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pp. xxiii,200—203;Mohammed Amjad,Iran:From Royal Dictatorship to Theocracy, p. 143.
(22)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pp. 200-203.
(23)Cheryl Benard and Zalimay Khalilzad,The Government of God: Iran’s Islamic Republic,New York,1984,pp. 148-155.
(24)Anoushiravan Ehteshami,After Khomeini:The Iranian Second Republic,London,1995,p. 30.
(25)David Menashri, ”Revolution at a Crossroad: Iran’s Domestic Politics and Regional Ambitions”,Washington Institute for Near East Policy,Policy Paper No.43,1997,p.28.
(26)Anoushiravan Ehteshami,After Khomeini:The Iranian Second Republic,p.104.
(27)Mohsen M. Milani,The Making of Iran’s Islamic Revolution,pp. 232-240.
(28)“5月23日運動”在伊朗按伊斯蘭教歷通常被稱為“Do-e Khordad Movement。
(29)The Middle East Institute,Iran’s Elections:Implication for US Policy,Washington,1997,p.6.
(30)MERIP’s Special Correspondent in Iran,”Report from Iran”,PIN5,July 15,1999,Http://vww.merip.org/pins/pin5.html.
(31)Oliver Roy,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Islam,pp.40-41,61-64。
(32)Oliver Roy,The Failure of Political Islam,pp.139.
(33)Eliyahu Kanovsky,Iran’s Economic Morass:Mismanagement and Decline under the Islamic Republic,The Washington Institute for Near East Policy,1997,p. ix.
(34)Ali Mudara,”Iran’s Reform Dilemma: Within and Against the State”,PIN30,September 12,2000,MERIP’s Press Information Notes,http//www.merip.org/pins/pin30.html.
(35)旅美伊朗女學者娜法斯博士(Azar Nafasi)于2001年3月21日在華盛頓接受筆者的訪談時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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