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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日本拆解“宗藩體系”的整體設計與虛實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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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拆解“宗藩體系”的整體設計與虛實進路——對《中日修好條規》的再認識

日本近世以來的行動目標,更多遵循的是它自身的邏輯。換言之,該邏輯的走向和展開,主要依賴于如何確保其目的性價值的實現,而鮮及其他。從這個意義上講,周遭環境的每次重大變化,都會被日本視為實現自我理想的良機:當地緣政治變動中強弱平衡的國際關系屢屢被外力打破時,當次第發生的外部沖擊總能被有效地轉化為壯大自我的“權威借助”手段時,曰本前赴后繼的歷史積累,會少有懸念地幫助它去改變區域世界的權力結構;其拆解“宗藩體系”的整體設計和虛實進路,便集中展現于區域權力轉移的漸變過程中。然而《中日修好條規》簽署后所發生的清朝藩屬次第喪失和日本割占臺灣等一系列事件每每被學術界處理成彼此無涉的孤立個案等研究現狀表明[1],對于條規本身之所謂對等屬性問題,似乎還需要做出某種體系性的反思。

一、與中國比肩的悲愿與《中日修好條規》

康有為曾歷數過日本對中華體系的拆解行動:“日本蕞爾島國,其地十八萬方里,當中國之一蜀,而敢滅我琉球,剪我朝鮮,破我遼東,躒我威海,虜我兵船,割我臺灣。”[2]康氏的話,其實牽出了一個事件鏈,這個鏈條,起自1871年的“牡丹社事件”,而終于1895年的《馬關條約》。除遼東、威海和臺灣外,康有為的其他控訴或許讓今人頗為費解。但是,當人們回到他所處時代的東亞區域關系時,這種費解,才會轉為理解。在那個時候,數百年來一直與中國朝廷保持朝貢冊封關系的琉球和朝鮮,并不被認為是中國之外的國家,至少也是中國的屬邦(藩屬)。換言之,直至晚清時期,通行于東亞區域內部的顯在關系原則,依然是中華中心的“宗藩體制”。在這樣一個前提下去觀察日本和日本行動所引起的激烈反應,才有助于人們了解東亞固有關系體系以及這一體系的滅裂軌跡, 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和把握遭遇于東亞地區的內外規則,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彼此扭曲和顯隱交替的真實過程。事實上,除歐洲列強外,積極充當并且有能力摧毀東亞體系的急先鋒,正是當年游移于“宗藩體制”內外的日本。

早在江戶開府后的1636年,日本在給朝鮮的外交文書中,就主張要徑書日本年號:“朝鮮者明之幕下,我日本者特不然也。開辟已降,偉然建紫宸,特更改天元,則自今而通用書可記我元。”[3]明清鼎革后,幕府決定在對馬藩遞給朝鮮的外交文書上,廢止以往的明朝年號,改用日本年號;同時要求朝鮮國王在給德川將軍的國書上,換掉以往的“日本國王”,而采用“日本國大君”稱號(將軍在致朝鮮國王國書時的自署,則按慣例仍寫作“日本國源某”)。[4]“大君”名號的自封,使朝鮮國王和德川將軍成了對等關系;因將軍以上還有天皇,于是,整個日本亦從此與中國之間畫上了等號。荒野泰典認為,這一圖式,后來被明治維新政府繼承并在現實當中實現了當初的設計。[5]實際上,為了實現這一設計,明治政府在確立憲法、用“大日本帝國”的自我封號使東亞區域關系發生質變以前,曾經以急迫的方式布下過一著久經考慮的妙棋,即《中日修好條規》的簽署。

《中日修好條規》(《日清修好條規》),從1871年4月27日(明治4年3月8日)日本派遣赴清使節外務卿澤宣嘉和外務大丞柳原前光時起,經特命全權代表大藏卿伊達宗城的全力斡旋,直到9月13日(明治4年7月29日)完成雙方簽署,歷時近5個月。實際上,柳原前光早在一年前就催促中方與日本簽訂雙邊條約,但從雙方交涉情況看,清廷不僅不甚積極,起初還委婉地拒絕了日方的 請求。[6]日本方面在締約過程中情急有加,這一點,毋庸諱言。[7]然而,即便清廷后來同意簽約,雙方在條約措辭和表述上,仍不免齟齬爭執,有時甚至相與睥睨,睚眥必報。由此而發生的糾葛細節, 每每意味深長。日本天皇在呈給清朝皇帝的信函中這樣寫道:

大日本國天皇敬白大清國皇帝:方今寰宇之間,交際日盛。我邦既與泰西諸國通信往來,況近鄰如貴國,宜修親善之禮也。而未有通使幣結和好,深以為憾。乃特派欽差大臣從二位行大藏卿藤原朝臣宗城,以遣貴國而達誠信,因委以全權便宜行事。冀貴國思交誼,篤鄰好,即派全權大臣會同酌議,訂立條約。兩國蒙慶,永久弗渝,乃具名璽敬白。伏祈皇帝,康寧萬福。[8]

日方紆尊而堂皇的言辭下,固不乏心情之急迫,但并沒有因此而放棄刺激中方的一貫做法。除了“大日本國天皇敬白大清國皇帝”一句與小野妹子向隋煬帝的對等表達在格式上幾無差別外,[9]“我邦既與泰西諸國通信往來,況近鄰如貴國”一語,亦明顯內藏倨傲,大有挾西洋以自重的味道。這些表述,雖引起過中方的不快,但回敬之辭,卻也未嘗相讓,且暗含某種蔑視。在討論日本國首腦 是否可用“天皇”稱謂時,中方指出:“天皇氏為首出神圣。后世皆推崇,莫敢與并。今查貴國與西國所立各約,稱謂不一。而中國自同治元年以來定約者十余國,皆稱君主,即布國亦然。應請另擬尊稱,以避上古神圣名號。否則唯好僅書兩國國號,以免物議。……若天皇之稱,考古之圣帝名王,亦未敢與之并稱。是以皇帝二字,雖易代猶同此稱;而天皇,則往古未聞沿襲。在身為帝王,尚不敢以之自居,而凡在臣民之尊其君者,更可知矣。我朝敬天法祖于郊褅之禮,祝版尚須抬寫天字,則不敢以天皇待鄰邦之君,更可想見。則天皇二字之不通行于天下者如此。”日方見此,雖竭力為“天皇”之稱正名和辯白,但因爭執下去恐誤大事,只好暫以下面話語作結:“今兩國立約,僅書兩國國號亦可也。至于來往國書及公文,則我國自稱曰天皇,貴國回稱日天皇或曰皇帝,兩從其便。”

甲午中日戰爭

然而,當商討條約標題時,日方又開始揪住中方不放,認為題頭與“日本國”并列的“中國”稱謂,有失妥當:“中國系對己邦邊疆荒服而言,約內兩國相稱,明書國號為正。”對此,中方的解釋理直而氣壯:“我中華之稱中國,自上古迄今,由來已久。即與各國立約,首書寫大清國字樣,其條款內皆稱中國,從無寫改國號之例。來箋謂己邦邊疆荒服而言,似屬誤會,未便照改。”后來,在條約于7月8日擬將付署之際,日方再度重申了不可用“中國”為開首之理由:“中國之東有滿洲、朝鮮, 以西有西藏、后藏、昆侖山,若云其內之中國,豈非有指斥周邊為外夷而自尊為中國之嫌乎?”遂決定于漢文條約開首處寫“大清國”和“大日本國”,余則可書“中國”和“日本”;而在和文開首處,可書“大日本國”和“大清國”,余則可署“大日本”和“大清”,以國號表之即可。然而,日方看上去完全是為清廷著想的提議,卻絲毫也不單純:如果清廷堅持“中國”稱謂,則滿、鮮、藏、疆就成了“外夷”而不應納人“中國”版圖;可倘若自稱“大清”,則“中國”又無異于“華夷”雜糅體或至少與“外夷”相混一。這至少體現出日本對中國的兩大“非友善”:一是“中國”自“中國”,“外夷”自“外夷”,故清廷無格代表“中國”;二是將清朝的龍興之地“滿洲”亦列入“外夷”的說法意味著,“明清鼎革”即為“華夷變態”的疇昔印象,在日本的文化感覺上似并未有所改變。照理,中方應堅持“未便照改”之前語才是。但從條約的最終成文看,在《修好條規》和《通商章程》的開首處,無論是日文版還是漢文版,顯然均遵照了日方意見,只不過日文版排序為“大日本國·大清國”,而漢文版為 “大清國·大日本國”而已;至于“中國”和“中國人”字樣,則多散布于漢文版的具體條款中,而日文版中的相應表達,仍是“大清”和“大清人”。從李鴻章給朝廷所上奏折中可以看出,中方曾就以上問題亮明“嚴正”的立場:“所有前經籤商各條,尚不過遇刁難,惟彼所力爭而固執不化者,條規開首,必欲我皇帝與該國天皇并稱;章程內載兩國國號,必欲大清國與日本并稱;又所懇求而狡猾莫測者,則在于仿照西約一體均沾。假如前一條依其說,則是中國約章刊列彼主非常之尊號,將來可以征信于史冊,目前更可以陵轢東洋,夸耀西洋,而彼得獲其名矣;后一條允其請,則援照西約事例,可以入我內地,處處貿遷,我不能與之爭,而彼得或其實矣。”其對手柳原前光“頗習華書,深悉中西和約利弊曲折,堅欲 伸其所說”,“意頗翹然自負。臣乘其措辭罅漏,偶厲聲色以折之,謂若存牢不可破之見,此事只可罷議,該使始俯首允遵”。但是,李鴻章的“厲聲”似乎并未真起作用,因為上述所謂“牢不可破之見”,最終還是被一一突破。至于何以會如此,明治4年日本外交史料所記李鴻章之態度,似需要注意:“天皇尊稱書寫事,本毋庸議論。復函時稱天皇抑或皇帝,可由我權衡酌定。雖然,我皇上復函時不至以不 敬之名號稱貴國之帝也”。[10]而李鴻章在所上奏折中的解釋卻是“所有條規開首,渾含其詞,及章程內分寫兩國,仍稱中國及日本字樣,均尚得體。其均沾一層,決不許用。”[11]然而,“條規開首”這一最不能“渾含其詞”的地方,卻被李鴻章在報告朝廷時作了“渾含其詞”的處理;而這一至為重要的細節卻意味著,當“大日本國”與“大清國”在條約開端處比肩并立時,日本謀求了千百年之久的與中國對等悲愿,終于在新世界國際關系的絕對權威依據一 “國際法”規則下,首次化為現實。在民族獨立、國家平等的新時代,倘若日方恪守條約第一條所謂“大日本國倍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等約定行事,則“中日史上唯一平等條約”云者,或許應無物議。可日本的許多做法,卻難以讓人相信,條約果真就可以約束他們的全部言行。無論“大清國”國號建議中埋藏了多少日本的外交玄機,但國號畢竟還是國號。可當其外務卿與意大利公使談及清朝事宜時,卻滿口“支那”或“支那政府”,對中國全無尊重,遑論“以禮相待”了。[12]隨著日本的“自封”行程已臻抵“大日本帝國”之極致處,這種情況已變得赤裸裸全無遮掩,“シナ(支那)”“チヤソコロ”(清國奴或清國佬)”等對“中國”和“中國人”的蔑稱已勢若連天蔓草,難以芟除。[13]

二、佯攻臺灣與巧取琉球

與荒野泰典的觀點相仿佛,張啟雄教授認為,“明治以來,尤其是中日修好條規締結后,日本自比天皇為皇帝,幕府為國王,遂視朝鮮為下位之國。J = C,C>K,∴J>K(C =中國,J=日本,K=朝鮮)的觀念日盛;又以滿清出身北狄,遂視清為夷,以己為華,取清而代之的觀念,日益強盛。于是起兵‘進出’中華世界”。如果日本所扮演的僅僅是用“中華世界”規則來“爭天下”之角色,那么,上述的解釋應已足夠圓滿。然而,日本外務卿在意大利外國公使面前和日本人內部討論問題時對中國的大不敬表現,證明《中日修好條規》中“大日本國”與“大清國”的對等并立,只不過是形式和假象。對中國的蔑視式“對等”已不啻把中國“相對化”的事實意味著,日本真正心儀并亟欲與之比肩者,是歐洲(Europe)而非其他。特別是當日本意識到出自歐洲的“國際法”將給日本的亞洲行動帶來極大的便利時,一個對外關系的新構圖——∵J=E,∴J>C,使利用“歐法”來“解決”東亞問題的想法,乃迅速成為日本朝野的主調和共識。起初,李鴻章在曾根俊虎等“興亞會”和“大亞洲主義”者“聯亞抗歐”論的煽惑下,曾萌生過“聯日抗歐”的“新中華世界秩序構想”。可是,亦如張啟雄教授所指出的那樣:“中日修好條規締結之際,即是新中華世界秩序構想崩解之時。”[14]這種理解的意義應在于,日本人所拋出的所謂“大亞洲秩序”,其組建者應該是日本自己,而不可能還是中國。可是,日本建立該秩序的第一步,顯然不是“聚合”,而是“拆分”,即如何首先解體以往以中國為中心的“華夷體系”。而這一點又恰恰決定了日本行動的法理依據,不可能還是前近代的“宗藩體系”規則,而是歐洲“國際法”規定下的“條約體系”標準。這樣才便于理解,何以日本在發動“甲午戰爭”(“日清戰爭”)之前,要次第制造“牡丹社事件”(1871年11月一1874年8月)、“江華島事 件”(1875年5—9月)和“甲申事變”(1884年12月)等一系列事端。

“牡丹社事件”之經緯,曾被黃遵憲《日本國志》簡記如下:

先是,辛未十一月,有琉球船遇颶風飄至臺灣,為生蕃劫殺五十四人。癸酉三月,小田縣民四名亦漂到遭害。喜事者因謂生蕃豺狼,不可不膺懲,特以生蕃、熟蕃有異,欲先質經界于我。會種臣在北京,乃寄諭種臣,命詢臺地事。種臣難于啟口,因遣副使柳原前光問我總理衙門大臣毛昶熙、董恂,昶熙等答曰:“蕃民之殺琉民,既聞其事,害貴國人則我未之聞。夫二島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決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預貴國事而煩為過問。”前光因大爭琉球為日本版圖,又具證小田縣民遇害狀,且曰:“貴國已知恤琉人,而不懲臺蕃者何?”曰: “殺人者皆屬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窮治。日本之蝦夷,美國之紅蕃,皆不服王化,此亦萬國之所時有。”前光曰: “生蕃害人,貴國舍而不治,然一民莫非赤子?赤子遇害而不問,安在為之父母?是以我邦將問罪島人,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反復論詰者累日,卒不能畢議。及前光歸,白狀,于是征臺之議遂決。甲戌三月,以陸軍少將西鄉從道為都督,陸軍少將谷干城、海軍少將赤松則良為參軍,率兵赴臺灣。……初,師發長崎,復遣柳原前光于北京,領事九成至廈門,亦書告閩浙總督李鶴年。書曰:“去年副島大使以下既報貴國政府,今將起師問罪于貴國化外之地。若貴國聲教所暨,則秋毫不敢侵犯。疆場密邇,愿毋致騷擾。”鶴年覆書曰:“臺灣全島,我所管領,土蕃犯禁,我自有處置,何借日本兵力為。至貴國人民四名之遇禍者,我臺灣府吏實救庇之,何可以怨報德?請速收兵退我地,勿啟二國釁。”鶴年以聞,時總理衙門、北洋大臣既先馳奏,我朝乃命船政大臣沈葆楨巡視臺灣,調兵警備。前光至京謁總理衙門,詞旨抵牾,于是二國勢將構兵……(鴻章)既而念日本近在肘腋,無以餂其欲,恐有妨亞細亞洲后來和局。乃終許撫恤籌補銀,限期撤兵,兩國遂和好如初。《條款》曰:“照得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查辦。茲以臺灣生蕃,曾將日本國政府屬民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蕃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蕃詰責。今與清國議退兵,并善后辦法,開列三條于后: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清國不指以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清國許給以撫恤銀十萬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清國愿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四十萬兩。三,所有此 事兩國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注銷,作為罷論。至該處生蕃,清國自行設法妥為約束。”[15]

“牡丹社事件”起因于“八瑤灣事件”。同治十年(1871) 10月29日,一艘按例遣使向清廷進貢的琉球船到中山府納貢后遭遇颶風,船漂至臺灣東南八瑤灣時觸礁傾覆。船上有69人,3人淹斃,余 66人泅水登陸,誤入牡丹社“生番”地界。其中,有54人被殺,余12人為漢人所救,幸免于難,是所謂“八瑤灣事件”,又稱“宮古島民臺灣遇害事件”。琉球難民回國后,日本得知消息,乃暗自籌劃, 兩年后,假“借地操兵”之名,[16]于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率4艘軍艦及陸海軍官兵3600多人侵臺“征番”。交戰雙方互有死傷“官民所報,生番死者多于倭兵,而倭將所稱,則倭兵死者多于生番”。[17]最后,在英國的斡旋下,1874年10月31日,李鴻章與大久保利通在北京談判媾和,所簽《中日北京專條》內容有三:1.日本出兵,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2.清朝支付“撫恤銀”(日方稱“償金”)50萬兩白銀,其中,給“遇害難民之家” 10萬兩,購買日軍在臺之“修道建房”等設施40萬兩;3.待所列款項一半交付一半以還款憑單確立后,“遂將日本在臺之軍師立行撤退回國”。[18]是為“牡丹社事件”。

然而,明眼人不難看出,日本在事件后索要賠款時似乎并沒有獅口大開一50萬兩白銀,對中 曰雙方而言似均無法構成過大的憂喜,所以事件本身的要害并不在此。事件的結局固然暴露了清廷對新近占國際關系主導地位的“條約體系”顢頇無知,但日本從西方拿來的一整套外交組合方案和設計縝密、步步為營的攻防手段,以及這場外交博弈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卻構成了研究者所需關注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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