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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日本拆解“宗藩體系”的整體設計與虛實進路

文化 alvin 9728℃ 0評論

這意味著,在利用國際法嘗試顛覆臺灣法理地位之前,日本就開始了以國際法之刃來切斷琉球與清朝間宗藩紐帶的行程。而且,與臺灣問題上大久保利通折磨清廷的手法相仿佛,松田道之等人為占據國際法理上的優位,不但如法炮制了大久保的做法,還用所謂“公法”標準給琉球開示了主權歸日的“十六個條”以及中琉理應分斷的“十二個條”:

—曰地脈綿亙,二曰日本人種,三曰上記、六國史及他書所記,四曰收繳朝貢租稅,五曰以日本貨幣為通貨,六曰言語文字同,七曰已半為鹿兒島縣所轄,八曰從來即設官廨,九曰現已駐軍,十曰補助其國用之不足,十一曰勸農刑事及布施政教,十二曰神祭佛教同于內地,十三曰其中興國王乃日本人皇之后胤,十四曰日本之屏藩,十五曰豎日本之國旗,十六曰為藩內蒙難之民報仇,取清國撫恤銀而與之。十六個條內,合于萬國公法者有四:一曰地脈綿亙,二曰政教布施,三曰官廨設置,四曰駐軍。其非清國隸屬之明證者,大略有十二個條:一曰地脈上與其國無有斷續,二曰未有政教布施,三曰未設官廨,四曰未嘗駐軍,五曰人種不同,六曰未收租稅,七曰言語文字不同,八曰祭典不同,九曰藩下人民遭臺灣島人暴殺而旁觀,十曰以征臺為義舉且出具撫恤銀,十一曰對先年島津家久之征討置而不問,況其國已半割授與島津氏,十二曰慶長年間征韓之役時,琉球將兵賦送與肥前名古屋(疑為名護屋——引者注)而未見譴責。……屬國云者,皆有名而無實,既非政令之屬國,亦非天然之屬邦,尤不合萬國之公法也。[46]

可由于上述說法終不免牽強甚至強權,因此,琉球的激烈反應,便在所難免。1875年1月,同治皇帝病死,光緒帝即位。按慣例,中國皇帝發生人員交替時“宗藩”之間須互遣使臣,彼此確認。可當琉球將派人向清廷行慶吊之禮時,卻遭到了大久保利通等人的堅決阻止。理由是,琉球王國乃日本上古神人所開,琉球之所謂“天孫氏”,亦即其后裔。而最為要者,琉球已被日本冊封并納入其屬地。由于日本曾在1873年將琉球事務的管轄權由外務省移至內務省,因此,為了從根本上斷絕中琉關系,日本乃于光緒元年(1875)6月派遣內務大丞松田道之出使琉球,明確要琉球斷絕與中國長達五百年的宗藩聯絡,停奉中華正朔,廢止福州琉球館,改用日本法律,允許日本駐軍,并諭尚泰向天皇謝恩。尚泰萬般無奈下,只好托病不出,令臣下與松田道之周旋。他本人在給松田所修的一封長信中寫道:“本藩往昔之時,政體諸禮式不成立,諸篇不自由,隸屬皇國、支那,蒙兩國指揮,漸漸得成。藩用之物件,亦需兩國調辦。其外,猶不斷承蒙仁恤,皇國、支那之恩,誠難舉而盡言。兩國實為父母之國,舉藩奉戴,幾萬世不相替,以為篤志忠誠。自今欲赴支那進貢、慶賀并請封冊,如被禁止,不啻絕親子之道,忘累世厚恩,必至失信義也。每慮及此,心痛不已。”對此,尚泰使臣“三司官”甚至稱:“皇國于各國講究交鄰之道,本藩于支那則為父子之道、君臣之義。其情義之所系,至大至重,此乃無上之條理,與鄰國交際之情義不可同日而語。守信義,乃萬國所同好;失信義,乃萬國所共惡。全萬國同好之信義,豈非(明治)政府之盛典?且各國之交際,應以信義處置。本藩以堅守信義為保國之要具。……本藩篤信,唯有不失信義,方無前途之煩憂。”[47]因毫無效果,琉球三司官乃向“大荷蘭國”“大法蘭西國”和“大合眾國”等國公使求救,并陳述了事件的整部經緯。[48]然而,琉球人的這一切努力,其實已于事無補。當1875年危機發生時,琉球曾向宗主國清朝遣使告急,但清廷除了責令駐日公使何如璋去調查外,似乎并未將此事放在心上。1878年8月30日,日本政府在何如璋喋喋不休的交涉聲中,決定改琉球為郡縣。當時還在中國的琉球使臣尚德宏,聞訊后聲淚俱下,向李鴻章跪求馳援。李鴻章雖然想到了利用列強力量來擺平此事,但最終未果。于是,1879年,也就是日本本土全部完成“廢藩置縣”(1871年11月)后的第八個年頭,明治政府開始 對琉球如法炮制,并最終將琉球藩改成了沖繩縣。屈指算來,從1609年德川時代薩摩藩覬覦并俾使琉球向己朝貢,經1872年的明治政府納琉球為“內藩”,再到1879年的廢藩置縣,易名沖繩,日本為吞下這塊垂涎久矣的土地,足足用去了270年的時間,當然,也使用了可能使用的全部心機和招數。至此,這個飄搖于西太平洋數百年之久的“守禮之邦”,從此宣告滅亡。不可思議的是,為了使這一吞并行為顯得光明堂皇和根據豐滿些,日方竟將慶長16年(1611)以高壓手段逼迫琉球藩王和臣下撰寫的所謂歸屬日本誓言——“尚寧誓文”和“三司官誓文”,也統統搬將出來,稱“自此,其后世服薩摩吏治于今,經三百年矣”![49]

其實,稍加回顧便不難了解,琉球被逼入絕祀境遇,實非突兀:既然中日1874年10月所簽《北京專條》之第一條即等于默認琉球為日本所屬,那么,同治十三年(1874)冬琉球對清廷的朝貢和慶吊使派遣,又如何可能成行呢?當李鴻章1879年3月欲借洋人(美國前總統格蘭特[日本文獻表記為克蘭德(ダラソト)])之力去保護琉球時,日本人立即端出了《北京專條》第一條,即“日本出 兵,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弄得格蘭特只好顧左右而言他。[50]這恐怕也是琉球問題能留給何如璋的唯一權利只能是口頭譴責和強烈抗議的根本原因。[51]可是,關于藩屬國琉球到底能否成為國際法意義上的中國領土問題,倘若了解1880年3月日本向清政府提出“分島、改約”案,即琉球群島的北部和中部島嶼屬日本管理,南部諸島如宮古島、八重山歸清政府管轄之議案,便不會有人會擅自否定這種可能性。[52]而且,清總理衙門大臣沈桂芬于1880年10月28日與日本草簽的《琉球條約》及《酌加條款》,還一度將這種可能落實到了條約層面。如果能巧妙地應對日本在中國的最惠國待遇問題,那么上述條約中劃歸給中國的“宮古島”等領地就意味著,1871年“宮古島民臺 灣遇害事件”發生后日本的全部謀劃和行動及其最終凝結物——《北京專條》,就有了重新討論的外交空間。惜乎,清廷為了眼前微利的不肯讓渡而有意對上述約款的延宕不理做法,不但讓“中方在琉球問題上一無所得,使中國輕易地喪失了琉球群島的南半部”甚至也貽害今日一從那一瞬 間起,中國便失去了“由東海進入太平洋的重要通道”。[53]

三、國際法惡用下的并吞朝鮮與割占臺灣

實際上《中日修好條規》、“牡丹社事件”及由此牽涉的琉球、臺灣問題,說到底不過是同一件事的不同側面而已,即如何在確立與中國“比肩對等”關系的基礎上解決琉球歸屬問題。毋庸諱言,日本在國際法使用上的高妙技法,已通過“條規”和“專條”的簽署而實現了最初也最有效的發揮。正因為有了這一步的成功,日本在解體前近代東亞體系的途路上,才開始加擋提速,并將鋒鏑所向對準了與琉球性質相逼肖的第二個目標——朝鮮。事實上,和琉球“處分”一樣,日本對朝鮮的覬覦,亦遠非一日;而如何遂成所愿,日方的設計亦顯然未嘗離開與中國“比肩對等”的基本前提一步。1870年4月,日本外務省向太政官(明治政府最高官廳)遞交了“對鮮政策三個文”,即所謂“對韓外交三策”:1.日韓絕交旁觀案;2.武力迫韓開國案;3.日中交涉先行案。張啟雄教授注意到,太政官決定優先施行的方案,剛好是第三案,即:“先派遣皇使至支那(締結)通信條約等,程序均已齊備,其歸途可直迫朝鮮王京。皇國與支那比肩同等之格既告確定,當然將朝鮮下降一等。用 (上國)禮典臨之,彼當無異議可言。”[54]但表面看,中日對等關系一俟確立,日本就可以像對付琉球那樣直接以冊封關系來處理朝鮮事務,可實際的步驟卻并非如此簡單。在西力東漸的國際大勢面前,日本似乎更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如何先利用國家平等的“國際法”原則將中韓藩屬關系切開,然后再徐圖其他。黃遵憲記錄了該過程的片段:

八年(1875)十月,以外務少輔森有禮為特命全權公使,遣如北京。明年丙子,以朝鮮炮擊云揚艦事,命森有禮請總理衙門以書告朝鮮勸修好。有禮又往保定謁北洋大臣李鴻章,鴻章飲之酒,而縱談曰:“平秀吉想是千古偉人,然朝鮮之役,前后七年,明以朝鮮為我國藩籬,在所必爭,致喪師縻餉,兩受其害。”有禮曰:“朝鮮果為中國藩屬否?”鴻章曰:“此天下萬國所共知,且《條規》中既載之。”有禮曰: “《條規》中何嘗及此?”鴻章曰:“兩國所屬邦土,非指朝鮮諸國而何?俟他日修約補為注明可也。”有禮因曰:“朝鮮屢拒我國書,今又無端擊我兵艦,我國是以有征韓之議。”鴻章曰:“朝鮮誤于不知耳,且亞細亞洲宜合縱連橫,外御其侮,何可以兄弟之國日尋干戈。茍或興師,中國亦豈能袖手旁視。以大字小,愿貴國熟圖之。鴻章又取筆書“徒傷和氣,毫無利益”八字示之。[55]

類似的激辯,亦記錄在《清季外交史料》當中:

總理衙門:查朝鮮為中國屬國,隸即屬也。既云屬國,自不得云不隸中國……朝鮮實中國所屬之邦之一,無人不知……合照修好條規所屬邦土不相侵越之意,彼此同守。

森有禮:貴王大臣所以引條規所屬邦土不相侵越之意者,蓋就將來我國與朝鮮交涉,凡有該國政府及其人民向我所為之事,即由貴國自任其責之謂也。若謂不能自任其責,雖云屬國,徒空名耳。[56]

總理衙門:朝鮮為中國屬國,中外共知,屬國有屬國之分際,古今所同。朝鮮實中國之邦之 即中國之自任也,豈得謂屬國為空名?豈得謂于條約無所關系?

森有禮:其所自任者果何事實……其不空名之實似亦不曾見。[57]

總理衙門:修其貢獻,奉我正朔,朝鮮之于中國應盡之分也;收其錢糧,齊其政令,朝鮮之所自為也,此屬邦之實也。紓其難,解其紛,期其安全,中國之于朝鮮自任之事也,此待屬邦之實也。不肯強以所難,不忍漠視其急,不獨今日中國如是,伊古以來所以待屬國皆如是也。[58]

森有禮:高麗與印度同在亞細亞,不算中國屬國。

李鴻章:高麗奉正朔,如何不是屬國?

森有禮:各國都說高麗不過朝貢受冊,不收其錢糧,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屬國。

李鴻章:高麗屬國幾千年,何人不知?和約上所說所屬邦土,土字指中國各直省,此是內地,為內屬,征錢糧管政事;邦字指高麗諸國,此是外藩,為外屬,錢糧政事向歸本國經理,歷來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說不算屬國?[59]

森有禮取日方慣用的“名”“實”標準去回敬中方,顯然有依“國際法”來切割“宗藩”關系之用意在。可當總理衙門對照“公法”已有所妥協,即“臣等查朝鮮雖隸中國藩服,其本處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該國自行專主,中國從不與聞。今日本國欲與朝鮮修好,亦當由朝鮮自行主持”的時候[60],森有禮卻反而未將“公法”放在眼里。[61]

清廷對朝鮮藩屬屬性的“自明”式說辭,與談及琉球甚至臺灣時的講法,本來就看不出太大的差異,可總理衙門一句“今日本國欲與朝鮮修好,亦當由朝鮮自行主持”的表態,卻給日本的對韓行動,留下了口實。由于上一輪日本“完勝”中國后日方已了解了清朝的底細,因此,受教于俾斯麥的“實力=權力”論,遂開始在日本的對華關系中迅速發酵,盡管礙于西方壓力,日本乃不得不在形式上履行一個程序。1876年,日本軍在炮艦的威逼下,迫使朝鮮與之簽訂了《日朝修好條規》即《江華島條約》。這一看似與《中曰修好條規》頗為形似的曰韓“對等”條規,既躲開了來自西方的國際法譴責,也初步切開了中朝間長達五百年之久的宗藩紐帶。而朝鮮的自立卻意味著,從此朝鮮半島發生任何事情,中日雙方均可以對等的身份同時過問,而這種國際法意義上的中日關系,到1884年的 “甲申政變”后,也終于獲得了切實的體現:這一年12月,在日本的鼓動下,由金玉均“獨立黨”所發動的“外結日本,內行改革,聯日排清,脫離中國,宣布朝鮮獨立,實行君主立憲”[62]之反清獨立運動正式爆發。運動雖然遭到了袁世凱的鎮壓,但1885年4月日本派伊藤博文與李鴻章簽訂的《天津會議專條》(亦曰《中日天津條約》)卻明確規定:從此兩國出兵朝鮮須互相通知。這就使日本與中國的對等事實,又進一步在朝鮮問題上再度獲得確認。當在國際法招牌下日本的上述行動一次次得手后,《天津會議專條》里中日對朝“權利均等”說所埋下的伏危,還終于在十年后轉型為中日《馬關條約》。中國在“甲午戰爭”中的“完敗”[63],使日本對臺灣的所屬問題便不再依賴大久保利通的唇焦舌敝,它只需要國際法中的另一個規定——戰敗者割地,就已經足夠了。而日本的行動慣性和 力度還在于,1910年,日本像強占琉球一樣把朝鮮半島三千里江山亦一口吞下。明治天皇先后施之于琉球和朝鮮的“冊封敕誥”,還隱現著對前近代東亞宗主國的惡意報復和巨大反諷——畢竟,中國在“興滅繼絕”理想下未曾也不想實現的“藩屬”內附局面,儼然在國際法的旗幟下由日本實現了。

然而,正如日本史研究專家霍爾所注意到的,日本終于“隨著西方的新影響到達日本”而“把日本和它長期以來依靠的、文化上的良師益友隔離開來”。明治政府為了迅速凌駕于東亞各國之上,希望盡快將自己變身為西方式的“國民國家”。[64]效果當然十分明顯,隨著明治政府文治武功的日趨顯赫和成功變身,日本終于在不長的時間內便蠃得了歐洲國家的重視:不但成功地修正了不平等 條約,還在1894年7月16日與當時世界頭號帝國英國締結了《日英通商航海條約》(簡稱《日英新約》)。其意義正如英國外交大臣金伯利(Lord Kimberley)在《日英新約》簽署后的賀辭里所說:“該約之性質對日本而言,比打敗清國大軍還要優越得不知凡幾! ”[65]話雖如此,但日本能與西方列強取得對等地位,顯然更多得益于《中日修好條規》及其所埋下的伏筆。這意味著,琉球問題、朝鮮問題和臺灣問題,說到底,不過是一個問題而已。近代以來日本的膨脹及其系列行動,終于使虛實參半的“華夷秩序圈”被徹底解構;而李鴻章所謂“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亦終于在東亞地區變成了不爭的現實。

作者:韓東育,東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原載于《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6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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