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小范圍
《證券法》自頒布以來曾在2005年進行過第一次系統性的修訂,正在進行中的修訂在規模上很可能超過上一輪。局部少數條款的修改也有先例: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中涉及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六個法條作了修改或者刪除,旨在進一步減少管制,促進市場機制發育。此次修改亦是證監會為了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的精神而努力推動的。
證監會法律部負責人曾透露過證監會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證券法》思路,建議包括十個方面。
一是完善證券品種范圍規定。要從證券的固有屬性和證券監管的內在邏輯出發,立足于科學構建多層次市場體系,切實防范監管套利的現實需要,合理定義證券概念,適當拓展證券范圍。
二是完善多層次市場制度。根據不同類型、不同成長階段企業的特點,以及公開程度、性質類型不同的產品特點,對相應層次的市場進行梯級定位,在上市標準、信息披露、交易方式、市場監管模式等方面有所區別,并在不同層次市場之間建立靈活的轉板機制。
三是完善證券公開發行制度。要立足于關注發行人信息披露質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信息知情權,合理設定公開發行條件,落實中介機構歸位盡責要求,簡化許可審核程序,強化事后監管執法,進一步改革公開發行制度,為從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提供制度安排。
四是完善證券私募發行制度。要合理界定公募與私募的界限,立足于私募發行非公開的特點,建立有針對性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合理安排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要求。
五是完善債券市場制度。要立足于構建以公司信用為基礎的,不同于股權特點的市場化的債券制度,在發行條件、交易制度、審核機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統一規則要求,推進建立我國統一的債券市場法律制度,切實防范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
六是完善并購重組制度。
七是完善退市制度。
八是完善證券無紙化制度。
九是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總結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經驗基礎上,建立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統一證券侵權法律制度。
十是完善監管執法制度。適應資本市場的特殊監管要求,進一步完善監管機關職能定位和制度安排。
“這是原計劃對《證券法》修改的內容總結,但是因為現在要抓緊實施注冊制,因此只把與注冊制有關的部分先行修訂,其他內容以后再說,”證監會法律部的人士說,“這樣做雖然有些浪費法律資源,但也有先例。”
接近全國人大法工委的人士則表示,“關于注冊制的修法問題沒有爭議,其他問題爭議很大?!?/p>
如果退而求其次的小范圍修改能先期完成,那么注冊制實施的法律障礙也將解除,證監會將可按既定方針落實改革方案,即向交易所下放審核權力。
北京的一位法學教授對財新記者表示,即使是小范圍修改,也有一些問題不容忽視。比如按現有體制,在審核一些敏感行業或限制性行業(金融業、與國家安全相關行業)時,證監會需要征詢其他部委意見。這些做法是老的體制殘余,與市場化導向不適應,一些部門如環保部已取消了IPO的環評意見,但新舊體制銜接不好也可能產生問題。
“交易所是一個事業單位,級別比那些部委低,它去征詢意見,人家不理你怎么辦?那么是不是要在法律中寫上一條,相關部委在規定時限內沒有給出意見的,視作無異議?”上述教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