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際石油財團協議;美國主導地位的確立
1.財團的醞釀與美國政府內部的分歧
摩薩臺被推翻并不等于危機完全過去,因為石油問題本身并未解決。這個問題的解決整整花了一年。
8月20日上臺的扎希迪政府面對的是一個爛攤子。伊朗財政枯竭、負債累累,扎希迪只有求助于美國。9月3日美國即在第四點計劃名下向伊提供2300萬美元的援助。該年度援伊總額達8500萬美元。然而美元終究有限,伊朗經濟的恢復乃至扎希迪個人的政治前途,還得依靠伊朗石油進入國際市場后的收益,這就需要徹底解決石油問題。此事顯然不能再由英伊公司牽頭,那樣只會使民族主義再起風波。領頭搞一個解決方案已非華盛頓莫屬。英伊公司要重返伊朗,只能作為國際財團中的一員,它也意識到不可能完全恢復在伊朗的地位,只好讓其他大公司參加進來。美國國務院原想成立一個全美石油公司來收購英伊公司,干凈利落地取代英伊公司在伊朗的地位,引起英國政府的警惕,最后還是決定以美英石油公司為主,聯合其他國家石油公司組成伊朗國際財團。
2.美英圍繞股份分配和賠償問題的斗爭
1953年10月,艾森豪威爾任命小赫伯特·胡佛為國務卿特別顧問,充當英伊間的說客。在胡佛的游說下,英伊公司出面邀請了美國的新澤西美孚、莫比爾、得克薩斯、加州美孚、海灣以及英荷殼牌和法國石油公司在倫敦討論成立國際財團事宜。英伊公司認為它既已放棄獨占地位,理應擁有50%以上股份,遭到美國公司的斷然拒絕。
1954年2月,杜勒斯與艾登在柏林舉行會談。杜勒斯強調,組織國際財團“不是一個普通的商業利益。政治上的考慮是首要的”。美國的態度很堅決,艾登終于答應不再堅持要求50%的股份。〔47〕但英國建議英伊公司占44%,英荷殼牌和法國公司各占8%,遭到美國公司反對。美國公司拒絕參加英伊公司唱主角的財團,也不希望因此激怒伊朗民族主義者。〔48〕它們始終扮演“勉為其難的愛國者”角色,似乎加入財團不是為了利潤而是為公益事業。美國國務院正是利用“利他主義”,迫使英伊公司就范。
關于補償問題,英伊公司提出兩項要求,一是財團其他成員補償英伊公司因失去獨占地位將損失的60%的利潤;二是伊朗賠償國有化給英伊公司造成的損失。前者要求1.267萬億美元(按未來20年計),后者要求1.1億噸免費石油(20年內),約值1.463萬億美元。〔49〕兩項要求均遭拒絕。美國公司威脅說,如果英伊公司不放棄所謂“未來損失”的賠償要求,他們將退出。〔50〕杜勒斯也警告說,英伊公司的態度將破壞美英在伊朗為抵抗蘇聯所作的努力,也將影響美英在整個中東的伙伴關系。〔51〕他要求英國外交部說服英伊公司降低賠償要求,否則美國將重新考慮它在伊朗乃至中東的政策。
英方最后提出2.8億美元的要求,胡佛提出5百萬美元。〔52〕英國答應在這個范圍內由外交部與伊朗直接談判。英伊就賠償問題于7月26日達成協議,結果是7千萬美元賠償。
9月19日,國際財團與伊朗政府正式簽訂協議。協議規定,石油資產原則上為伊朗國有。石油資源和生產設備屬伊朗國營石油公司,但由國際財團來管理石油生產和銷售。10月21日,伊朗國際石油財團正式成立。英伊公司和美國公司各占40%股份,英荷殼牌14%,法國公司6%。
隨著石油協議的簽訂,美國石油壟斷資本在伊朗取得了合法地位。西方大國在伊朗的領導權已經掌握在美國手里。
本文來自《美國研究》1996年第4期,作者石斌時為南京師范大學政治學系教師。
注釋:
〔1〕〔2〕〔3〕〔4〕FRUS, 1950, Vol.V, p.465; p.190; p.572; p.594.
〔5〕RouhollahkRamazani, Iran’s Foreign Policy 1941-1973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1975), p.198.
〔6〕〔7〕〔8〕〔9〕〔10〕〔11〕〔12〕FRUS, 1952-1954, Vol.X, Iran (1951-1954), p.45; pp.38-39;p.42; pp.11-12; p.25; p.5; pp.28-29.
〔13〕〔14〕〔15〕U.S. Department of States,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50-1955: Basic Documents (WashingtonD.C.: GPO, 1957), Vol.2, p.2261; p.2262; p.2263.
〔16〕迪安?艾奇遜:《艾奇遜回憶錄》下冊(上海《國際問題資料》編輯組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371-372頁。
〔17〕〔18〕FRUS, 1952-1954, Vol.X, pp.83-84; pp.84-85.
〔19〕費農?阿?沃爾特斯:《沃爾特斯回憶錄》(張毓文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264頁。
〔20〕〔21〕〔22〕FRUS, 1952-1954, Vol.X, p.141; p.142; pp.154-155.
〔23〕1951年5月26日英國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請,7月5日法院作了一個臨時裁決。詳見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1951 (New York: 1952), p.808.
〔24〕FRUS, 1952-1954, Vol.X, p.230;講話詳見: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1951, pp.813-815.
〔25〕〔26〕〔27〕FRUS, 1952-1954, Vol.X, p.237; p.242; p.257.
〔28〕安東尼?艾登:《艾登回憶錄——完整的一圈》上冊(武雄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271-273頁;FRUS, 1952-1954, Vol.X, p.25.
〔29〕〔30〕〔31〕FRUS, 1952-1954, Vol.X, p.283; p.53; p.330.
〔32〕安東尼?艾登:《艾登回憶錄——完整的一圈》上,第276頁。
〔33〕〔34〕〔35〕FRUS, 1952-1954, Vol.X, p.387; p.429; p.434.〔36〕RouhollahkRamazani, Iran’s Foreign Policy, p.227.
〔37〕FRUS, 1952-1954, Vol.X, pp.476-477.
〔38〕引自劉同舜、高文凡主編:《戰后世界歷史長編》第6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0-281頁。
〔39〕〔40〕FRUS, 1952-1954, Vol.X, pp.509-510; p.510.
〔41〕迪安?艾奇遜:《艾奇遜回憶錄》下冊。第586頁。
〔42〕Kermit Roosevelt, Countercoup: The Struggle for the Control of Iran (McGrawHill, New York, 1981), p.117.
〔43〕迪安?艾奇遜:《艾奇遜回憶錄》下冊。第584頁。
〔44〕FRUS, 1952-1954, Vol.X, p.691.
〔45〕德懷特?艾森豪威爾:《艾森豪威爾回憶錄——白宮歲月(上):受命變革》(一)(復旦大學資本主義經濟研究所譯)。三聯書店,1978年版,第193-194頁。
〔46〕FRUS, 1952-1954, Vol.X, Iran沒有收錄有關“倒摩”決策過程和涉及美方秘密活動的文件。關于“倒摩”幕后情況,詳見Kerinit Roosevelt的回憶錄: Countercoup—The Struggle for the Control of Iran.
〔47〕〔48〕〔49〕〔50〕〔51〕〔52〕FRUS, 1952-1954, Vol.X, pp.909-901; pp.923-924; pp.926-928; pp.949-950; pp.950-953; pp.949-950; pp.95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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