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文明史上的三種權力模式
藏文明區的親屬制度分為兩個區域:以核心區的類型為主,以周邊區的類型為輔。核心區指中國政治版圖內有藏文明區域的中心部分;周邊區包括拉達克、尼泊爾的洪拉、多波和洛域(中國仲巴縣以南的河谷),以及它們與阿里地區接壤的區域等,由此沿著喜馬拉雅山脈往東經珠峰南坡的索盧貢布夏爾巴人居住區,門巴族、珞巴族居住區,德欽、木里、嘉絨、青海化隆等地。從實際的比例來看,核心區以雙系(編者注:父系和母系)兩可繼嗣和禁止血親婚姻為主導,輔之以貴族和甲波的父系繼嗣。在周邊區則顛倒過來,以父系繼嗣和交表婚(編者注:男子與自己父之姐妹或母之兄弟的女兒締結婚姻的制度)占主導,父系母系兩可繼嗣為輔。[11]而這兩種親屬–婚姻制度交替影響了藏區權力模式由贊普制、脈系喇嘛制再到活佛制的發展歷程。
贊普制和脈系喇嘛制早于活佛制。吐蕃朝就是贊普制的典型代表,其基礎是父系繼嗣。根據敦煌文獻的記載,我們確知,吐蕃王系是外來的。文獻上和傳說中有很多關于王系繼嗣中血腥爭斗的記載,譬如第八代贊普止貢贊普被臣下洛昂達孜所弒、吐蕃諸地統一前夜第三十三代贊普囊日松贊被毒殺、其子松贊干布為統一諸地而與諸侯聯姻或盟誓、有關吐蕃朝宮廷內部爭奪金城公主之子赤松德贊的傳說、末代贊普朗達瑪為僧人拉隆·貝吉多杰所弒(西歷842年)、朗達瑪死后因王室內部的子嗣之爭而導致吐蕃分崩離析等,圍繞贊普繼嗣而發生的權力爭奪,似乎一直伴隨著贊普制的始終。公元9世紀中葉,朗達瑪被弒以后吐蕃朝分崩離析,但贊普制模式依舊在各地方王系比如阿里王系、亞澤王系,乃至在各地的土司政權中得到延續。他們都有自己的神圣譜系,都把自己的祖先來源追溯到外部,譬如德格土司和天全的土司。[12]無論如何,贊普制的權力父系繼嗣模式撤退后留下大量的權力空間。
公元10世紀以后,佛教經過一個多世紀和本土文化的互動、融合,逐漸占據主要的政治舞臺。各宗派內部的傳襲逐漸按照師徒關系來進行。有研究者認為,許多宗派中的師徒關系就隱喻為父子關系,比如格魯派各寺院中宗喀巴及其弟子賈曹杰、克主杰的塑像,合稱為“父子三尊”(亦可理解為師徒三尊,藏文????????????????);這種模式在權力和法統傳承上,尤其當它面對活佛制時顯得脆弱不堪。[13]薩迦派在西歷11世紀中后期建寺,一個多世紀后獲得蒙古帝國/元朝的支持,一時顯赫。西歷13世紀,薩迦派八思巴受元世祖忽必烈的封賜,掌握西藏地方政權開始,開始其政教合一的歷史。[14]
如果藏文明中主要的權力模式是贊普制和活佛制的話,薩迦派的實踐就是二者的結合。薩迦一系的傳承,仍然是父系繼嗣;但是它把贊普制的王系父系繼嗣和南來的佛教化身觀念結合,形成新的權力承遞類型即“脈系喇嘛”(rigs-rgyud bla-ma):喇嘛[15]只在該父系內部擇選。薩迦派的典型是“將政教兩途權力都掌握在家族手中,而在家庭內部又作了不同的分工,家庭中的長子出家為僧掌握宗教權力,而次子則娶妻生子,繁衍家庭并掌握世俗權力”,寺院住持則采用伯侄繼承制。[16]因為這個原因,西歷1244年,年已65歲的薩班接受闊端的邀請,前往涼州時,攜帶兩個侄子即10歲的八思巴和6歲的恰那多吉同行,已經為他將來圓寂后薩迦派的權力接續作了安排。在歷史上,這種繼嗣曾出現隔代輪空的現象:如果某一代寺主在位時間長,他的子輩便可能直至老年都無法嗣位,最后只能直接由其孫輩來承接。無論如何,它是佛教傳入藏文明區后本土化的一種形式,即在父系的譜系內實現化身的觀念。元朝式微時,取代薩迦政權的帕竹巴噶舉政權,以及蔡巴噶舉萬戶[17]都是這種模式。
贊普制和脈系喇嘛制的共同特征是嚴格地依賴父系繼嗣,差別在于贊普的父系祖源來自于外部,而脈系喇嘛制則將外部起源納入到每一代父系繼嗣的寺主身上。
佛教和本土文化結合的最大成就是活佛制的政治形態。漢語“活佛”一詞在明代已經使用,[18]藏語作“朱古”(sprul-sku),蒙語作“呼畢勒罕”。現在一般的意見認為活佛制是噶瑪噶舉派首創。第一位活佛就是該派后來追認的第一世噶瑪巴都松欽巴(1110~1193),實際上是從第二世噶瑪拔希(1204~1283)開始才確立活佛轉世相承的制度。[19]按諾布旺丹的說法,這一派產生活佛制的原因乃是它認為喇嘛和佛無分別。活佛轉世制的形成需要兩個條件,一是思想上從苯教的天神化現思想到佛教的化身說;二是西歷12世紀政教合一制度在薩迦派那里產生,為法統和主持權力相結合的活佛制的出現奠定歷史基礎。[20]化身的思想不過是靈魂不滅、轉移和轉世的一種形式。[21]
但單純依靠這兩個條件并不必然產生活佛制。在佛教流傳的其他地方,尤其是東南亞那些以佛教立國的國度,都有靈魂不滅的思想,但都沒有產生活佛制;活佛制只有并且首先是在中國的西藏地區誕生,顯然離不開這里獨特的原生文化背景。活佛制需要兩個根本的親屬制度條件:一是就寺廟或宗派方面來說,它要禁止宗教領袖公開結婚和養育子女,并從宗派主持人的父系譜系以外去尋找男性(后來還衍生出女性)靈童作為繼任者,而不采取父系繼嗣;二是某個家系愿意將自己譜系內的某個男性后嗣給出,而不求將其留在父系譜系內繼嗣。滿足這兩個條件的區域至少應是父系母系兩可繼嗣,而不能是實行父系繼嗣的區域。噶舉派創立活佛的區域是康巴地區。這個區域占據主導地位的親屬制度正是雙系兩可繼嗣。中國內地和其他地區皆不具備,因此沒能產生活佛制。此外,這一區域實行的也是雙系婚姻禁忌(即禁止在父系或母系的血緣親屬之間通婚,交表婚便不可能),對之起著必不可少的輔助作用。
換句話說,核心區親屬制的主導型(即雙系兩可繼嗣和雙系婚姻禁忌)的意識形態,其宗教和政治表現就是活佛制;這是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達成的。中國藏文明區親屬制的非主導型(即父系繼嗣)的意識形態,其政治表現就是贊普制。
自嘎瑪噶舉派首創活佛轉世制度后,各宗派尤其是格魯派紛紛仿效。李安宅對活佛制的政治意義有過一個精辟的分析:“寺院的領袖,是自由選擇的結果,即采取活佛轉世的辦法,轉世活佛不限于哪一家,在生成的素質方面,自然要選擇最好的。”一旦選出以后,就受到寺院的嚴格訓練;在他統治時若偏軌,旁的僧人可以通過例會糾正他,所以具有民主的特點。他完全繼承前一世活佛的能力、靈性和威望,“因為他與前世是合而為一的”。這些是貴族統治不能比擬的,因而“任何時候寺院與土官發生沖突,都是寺院占上風,不管教派歸誰,包括本教在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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