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目前對軍隊裝備外國武器裝備的態度有三個基本方向:進口成品武器裝備;通過與外國的軍事工業合作獲得外國研制的武器未裝備;通過軍事經濟促進計劃供應外國研發的武器裝備。
成品的進口取決于日本在實踐中傳統上形成的一系列特點:
·只進口本國企業在技術上無法組織生產的武器裝備和軍品;
·如果在日本研發生產所需武器裝備在經濟上效益低下,則可能進口相應的外國武器裝備;
·在組織武器裝備供應時一個必要條件是,利用本國軍事工業企業組裝(后續修理和改進)終端產品,生產配套設備、備件和部件,或獲得外國先進技術;
·由日本政府根據防衛省的請求具體地做出每個采購決定。
日本防衛省軍事供應局負責組織外國武器裝備成品的進口。該局有一個進口供應處。其任務是:在外國組織武器裝備采購,制定客觀的價格制定標準,不允許人為提高合同價格,監督伙伴執行達成一致的供貨期限和其他條件。
外國軍品采購方案研究是既定的日本軍隊技術保障決策程序的一部分。同時,在有必要大批進口對軍隊建設具有戰略意義的武器裝備時將簡化上述程序。在實踐中可不根據政府的指示準備和進行招標。同時,防衛省必須研究多個可供選擇的采購方案(包括經濟論證)。最終決定由防衛省提交安全委員會做出,由部長內閣會議批準。
在制定方案過程中,專家以以下要求為基礎:
·所購買的武器裝備具有先進的戰術技術性能。新裝備的關鍵參數應超過中國、朝鮮和日本認為最有可能構成威脅的其他一些國家的同類武器裝備。此外,所采購的武器裝備的能力應與外國(首先是美國)的武器裝備相當。在使用過程中應最大限度地使用軍隊現有的基礎設施。只允許在能顯著提高使用性能和成本適中的情況下做較小的改進(評估參數由防衛省具體擬定)。
·保證日本軍事工業參與所購武器裝備的生產進程。武器裝備供應國(研制方)應保證日本公司參與所購武器裝備的部件、設備的生產。具體的生產本地化水平不由政府確定。
·能對所購武器裝備組織高效和穩定的維護。
·在所購武器裝備的整個生命周期中,在財政保障方面有最大限度有利的條件。
在執行其他要求時,在研究建議過程中傾向于在整個生命周期中開支最少的方案。同時可能提出補充條件。例如,組織裝備操作人員培訓,或提供特種彈藥。
在批準所選擇的方案之后,政府研究合同草案,并在對所有合作內容達成一致和檢查是否符合現行法規之后予以簽署。國家級的軍品進口基本文件是《貨幣流通與對外貿易法》(1949年12月1日通過,1997年4月修正) 、《出口和進口貿易法》(1952年8月5日通過)和《進出口交易法》(1952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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