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動員實施亟待完善若干基本制度
動員制度,是推動國防動員建設發展、堅持依法動員的決定性因素,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動員能力和國防動員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志。國防動員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動員制度建設取得長足進步。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目前的動員制度安排還比較粗放,帶有強烈的機械化戰爭和計劃經濟痕跡,缺乏信息化戰爭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動員的科學元素,而且大多著眼于平時建設,對戰時動員實施關注不多,難以適應未來作戰要求。當前,必須堅持以新形勢下積極防御軍事戰略為指導,從現實急需出發,抓緊完善和發展動員基本制度,避免臨渴掘井,貽誤戰機。
我國國防動員分兩個等級
動員等級制度,是國家根據不同的安全威脅,分等級實施國防動員的制度。這一制度的核心,是根據國家可能遭受的多種安全威脅,將國防動員劃分為若干個等級,明確各等級動員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決定與實施的權限。二戰以后,美國在經歷與蘇聯的長期冷戰和多次局部戰爭后,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動員等級制度。
我國國防動員法把國防動員劃分為國家總動員和局部動員兩個等級,并附加“一個特殊情況”:即國防動員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脅必須立即采取應對措施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規定的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這樣規定,可以滿足界定動員規模的基本要求。但是,這種等級劃分過于粗略和模糊,沒有相對應的動員規模和時限要求,實踐中很難把握。尤其是未來為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采取的軍事斗爭,行動樣式多樣,不同的軍事行動和作戰樣式,目標不同,作戰規模不同,對動員保障的需求既有一些共性的要求,也有各自的特殊要求,由此也決定了動員準備和實施的多樣性。
從現實軍事斗爭的迫切需求來看,有必要根據我國未來可能面臨的戰爭威脅,對現行動員等級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和區分,明確規定每一等級對應的戰爭威脅、動員范圍和程度、相關動員措施、首批動員完成的時限和動員決策及批準權限,以及制度運行的基本程序和法律定位,為有針對性地做好動員準備和實施提供依據,提高動員的反應速度。
完善與發展動員決策制度
動員決策是國防動員活動的核心和先導,通常指國家和各級領導機構為保障戰爭或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對國防動員活動所作的總體決斷和部署。動員決策正確與否,對確保戰時動員是否時機適當、規模適度、快速高效具有決定性意義。
動員決策制度與動員等級制度緊密相聯。西方發達國家因為有著嚴格的動員等級設定,每一動員等級有著明確的動員決策權限及相應的法律授權,其動員實施基本上實現了任務明確、統一協調、靈活反應、適時可靠。相比較而言,我國動員等級設定相對粗放,從現有法律規范來看,動員決策權限高度集中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在實踐過程中,由于國家安全威脅的多元化和軍事行動的多樣化,動員活動呈現出強烈的多樣性特征,特別是為滿足一般性的、小規模的軍事行動,或是應對一些突發事件,或是保障平時軍隊演訓活動需要的動員行動,是否也需要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來決定,實踐中面臨著很大的制度困境。可以說,動員決策制度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動員保障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從充分發揮動員功能的角度出發,當前迫切需要完善和發展與動員等級制度相匹配的動員決策制度,根據不同動員等級,對動員決策的權限進行適當分解,規范不同等級動員決策的主體、權限、范圍和程序,特別是應明確動員決策權限(包括法律授權)的劃分,動員決策的內容和時機,動員決策的程序和方法,動員命令的等級和效力,動員命令的傳達和執行等,使各級動員指揮機構能夠靈活地運用動員權限,對不同程度的安全威脅做出適時、適度地反應,為實現動員行動的快速反應、適時可靠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轉載請注明:北緯40° » 我國國防動員制度難以適應未來作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