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哪些人可以被撤離
被撤離人員分為好幾類,有些大使就有權撤離,有些大使說了不算。
當地須撤離的人員數量,是NEO行動的重要因素,尤其在敵對環境下。
每個使領館每年都要向政府提交一份”潛在撤離報告”報告,也叫F-77報告,要分類統計當年潛在的需撤離人員數量。但這也只是一年一度的估計。
其實F-77報告的準確程度,受危機的發展速度和嚴重程度影響很大。如果該國全國人口都受到突然的死亡威脅,災民和須撤離人數將顯而易見的高出F-77報告的估計。另外,估計數字也會受到每年旅游淡季旺季的變化而波動。
目前有多種不同類別的人員需要撤離行動的幫助。聯合條令JP 3-07.5列出了三類:被要求撤離的人員類別,可以撤離但不作硬性要求的類別,非美國人但需要協助的類別。
最后一類人往往是數量做多的,且最難以被控制的,尤其在不確定或敵對環境下。大使必須建立明確的條件,確定哪些人可以被撤離。
被撤離人員條件:
1、被要求撤離的人員
a) 被美國政府機構雇傭的美國公民,(被指定作為應急骨干的國防部軍事司令部雇員除外)
b) 在大使館工作的美國軍事人員,如陸戰隊使館警衛隊,安全助理等。
c) 美國和平工作隊PeaceCorps志愿者(一個創建于1961年的聯邦政府組織);
d) 美國政府機構的合同工美國公民,如果合同中有NEO內容;
e) 上述人員的合法且被批準的家屬;
1. 所有其他美國軍人的家人(不管是國防部安置到這里的,還是自己來的)
2、可以安排撤離,但不作強制要求的。如果他們放棄被撤離,JTF的編號團隊需要獲得他們的在”放棄撤離機會生命”上簽字,這個名單也會抄送大使館。如果他們后來決定撤離,就需要自己想辦法,并且自己支付費用。
a) 非美國政府組織雇傭的美國公民,如世界健康組織WHO。
b) 被國際政府組織IGO、非政府組織NGO雇傭的美國公民,如聯合國UN,國際醫療隊IMC。
c) 被本地政府直接雇傭的美國公民,即使這個合同得到美國政府機構的贊助;
d) 被私人實體雇傭的美國公民,即使他可能接受一些美國政府機構的贊助。
e) Fulbright法案范疇的學者和交流訪問的美國公民:
f) 其他美國公民;
g) 美國公民的家屬,包括非美國籍配偶、子女,其他真實的家庭成員。
3、對于請求撤離的非美國公民,因為美國政府沒有承諾過為任何國家提供人員撤離協助,因此DOS有很大的自由度在NEO任務的初始階段就考慮是否納入外國人,哪些外國人。同樣,計劃制定者應當充分考慮到交通工具的有限性,一旦納入外國人員,可能原本用于撤離美國人員的工具和資源將嚴重不足。為了最大化提高撤離效率,如果NEO行動包含了外國人員,那應當利用就近民用機場的商業飛機作為主要人員撤離工具。如果軍用機場和軍用飛機被用于包含了外國人員撤離,以及第三國被作為安全區,或者撤離路徑包括美國本土,那么應該盡早通過國土安全部D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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